國家廣播電視總局就《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于 學習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 的意見》答記者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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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日前發布了《國家廣播電視總局關于學習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記者就相關問題專訪了國家廣播電視總局新聞發言人。 記者:總局基于什么考慮出臺的意見? 新聞發言人:《中華人民共和國英雄烈士保護法》(以下簡稱英雄烈士保護法)經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全票表決通過,已于2018年5月1日正式施行。英雄烈士保護法圍繞著褒揚、紀念英雄烈士,宣傳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維護英雄烈士尊嚴和合法權益提出了一系列法律要求,其中多個條文涉及宣傳和廣播電視領域的職責,特別是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直接規定了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以及信息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的法定職責。總局制定發布意見就是為了切實履行法定職責,在廣播電視領域深入貫徹落實英雄烈士保護法,廣泛宣傳英雄烈士精神和事跡,保護英雄烈士合法權益,引領全社會崇尚、學習、捍衛英雄烈士的良好風尚。 記者:意見主要包含哪些內容? 新聞發言人:根據英雄烈士保護法中涉及廣播電視領域的有關職責,意見規定了五個部分共二十條的內容:一是強調頒布實施英雄烈士保護法的重要意義;二是提出英雄烈士保護法學習宣傳普法的有關要求;三是鼓勵英雄烈士題材作品創作播出,明確重要時間節點宣傳要求;四是強調內容審核要求,督促落實主體責任;五是明確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對侵害英雄烈士權益違法行為的監管職責。 記者:意見對學習宣傳普法提出了哪些要求? 新聞發言人:意見第四條至第六條對廣播電視主管部門、行業組織、行業單位提出了學習宣傳英雄烈士保護法的要求,例如:要求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誰主管誰普法、誰服務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將英雄烈士保護法作為“七五”普法重點內容,要求行業有關單位重點加強對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網絡視聽節目主播、節目制片人、編導、總編輯、節目內容審核員等從業人員對英雄烈士保護法的學習培訓,加強對節目嘉賓、評論員的管理。 記者:意見中有哪些鼓勵英雄烈士題材作品創作播出的政策要求? 新聞發言人:英雄烈士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以英雄烈士事跡為題材、弘揚英雄烈士精神的優秀廣播電視節目的創作生產和宣傳推廣。意見將廣播電視主管部門的鼓勵和支持政策予以了細化,例如:意見第七條、第八條要求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對英雄烈士題材劇目申報電視劇選題規劃、網絡原創視聽節目規劃,英雄烈士題材優秀作品申報重大革命和重大歷史題材創作重點扶持項目、電視劇精品發展扶持專項資金、網絡視聽節目內容建設專項資金以及評優評獎給予傾斜和扶持,并定期向公眾推薦;意見第十二條要求各級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協調負責英雄烈士保護工作的有關部門為英雄烈士題材作品的采風、創作、攝制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幫助。 記者:意見對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信息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提出了什么要求? 新聞發言人:貫徹英雄烈士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意見第七條明確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信息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為宣傳義務主體,要求其通過播放英雄烈士題材作品、發布公益廣告、開設專欄等方式宣傳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 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五條確立每年9月30日為烈士紀念日,并規定國家舉行紀念儀式,緬懷英雄烈士。為做好烈士紀念日等重要時間節點的主題宣傳,發揮媒體引領示范作用,在全社會營造尊崇、銘記、學習英雄烈士的濃厚氛圍,意見第九條將每年9月30日以及每年清明節、9月3日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紀念日列為重要時間節點,要求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信息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等在其主頻率、主頻道、首頁顯著位置集中播出展示、推薦推送弘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優秀作品,組織報道英雄烈士紀念活動。 記者:意見針對未成年人有什么特別規定嗎? 新聞發言人:英雄烈士保護法第十七條要求教育行政部門以青少年學生為重點,將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的宣傳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青年興則國家興,青年強則國家強。加強未成年人理想信念教育,毫無疑問是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宣傳工作的重中之重。對此,意見第十條對未成年人作出了特別規定,鼓勵和支持有關單位創作適合未成年人的作品,宣傳弘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加強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鼓勵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信息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等按照總局要求,積極播出適合未成年人收聽收看的英雄烈士題材優秀作品。 記者:在節目內容審核管理方面,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信息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單位應當履行什么責任? 新聞發言人: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在互聯網或者利用廣播電視侵害英雄烈士的合法權益。近年來,廣播電視播出機構和信息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單位落實主體責任情況總體較好,但是利用網絡視頻等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的事件時有發生。因此,為貫徹落實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切實防止出現違反英雄烈士保護法的行為,意見第十三條要求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信息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等要切實擔負起主體責任,具體而言,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根據英雄烈士保護法等法律法規要求,更新細化節目內容審核規則,完善節目內容管理制度和問責制度;二是落實播前審查、重播重審等播出管理制度,做好內容審核工作,切實把好節目入口關、內容審核關、價值導向關;三是禁止歪曲、丑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跡和精神,禁止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禁止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四是不得將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變相用于商標、商業廣告,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此外,還規定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信息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等應當將落實英雄烈士保護法的情況納入年度社會責任報告。 記者:信息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單位對其用戶上傳違反英雄烈士保護法的違法信息,承擔什么責任? 新聞發言人: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要求網絡運營者對其用戶發布的違反英雄烈士保護法的信息應當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因此,對于信息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單位而言,其不僅對自身提供的內容要承擔責任,而且要加強對用戶發布內容的審核。意見第十六條依據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要求信息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發現其用戶發布違反英雄烈士保護法、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權益網絡視聽節目的,應當立即停止傳播該網絡視聽節目,并采取消除節目源等處置措施,防止網絡視聽節目擴散,保存有關記錄,履行報告義務。 記者: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將如何落實法定監管職責? 新聞發言人:英雄烈士保護法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四條要求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依法受理舉報。為促進英雄烈士保護法落實落地,意見明確了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對侵害英雄烈士權益違法行為的監管職責,并根據廣播電視行業監管的特點,提出了針對性的要求。意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要求各級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加強對廣播電視節目和信息網絡視聽節目的監聽監看,公布舉報電話并依法受理單位和個人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對發現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據英雄烈士保護法、《廣播電視管理條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及時處理,責令廣播電視播出機構、信息網絡視聽節目服務單位等采取停播、節目替換、消除節目源等處置措施,并對相關責任單位和個人依法予以處罰。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向公安機關進行移送;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應當向檢察機關報告。 記者:請您介紹一下違法對象重點監管制度? 新聞發言人:為進一步加大對違反英雄烈士保護法、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的懲戒力度,強化法律的震懾力,意見第二十條要求各級廣播電視主管部門將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中違反英雄烈士保護法、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作為重點監管對象,并推動建立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加大聯合懲戒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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